法規名稱: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申請核發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內政部(84)臺內營字第 8480644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第4點;並自84年11月1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
        例尺不得小於 1/200。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
    面積。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
    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