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謄本或建造執照影本。 (三)擬分割圖,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四)壹樓平面及配置分割示意圖,應標示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其比 例尺不得小於 1/200。 擬分割圖及分割示意圖均應標明分割線尺寸,及法定空地分割前後之 面積。
四、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申請分割者,得併同申領使用執照時為之,或 於建築物主要結構體完成時,檢附竣工平面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