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工作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月16日內政部(90)臺內營字第9082188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丙、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調整
一、需用圖冊物品
  (一)1:4800或5000使用編定(含分區)圖五份。
  (二)調查圖清冊。
  (三)色(鉛)筆:圖面各使用分區界址,以下列顏色之一公厘寬線條
        圈畫之;並於該線之內側邊緣,每隔五公厘至一公分,加畫二公
        厘至三公厘之豎線;檢討變更部分則以調整前使用分區之顏色為
        邊框,框內以調整後使用分區之顏色為邊框,每隔一公分至二公
        分,加畫二公厘至三公厘之斜線表示。
        1.特定農業區--黃色。
        2.一般農業區--橘黃色。
        3.山坡地保育區--淡綠色。
        4.森林區–深綠色。
        5.工業區–茶色。
        6.鄉村區–紅色。
        7.風景區–玫瑰紅色。
        8.國家公園區–紫色。
        9.河川區–深藍色
       10.特定專用區– -淡藍色。
二、各種使用區之檢討調整順序
    本次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以資源型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之調整為主,因此
    有關各種使用區之檢討調整順序,先將設施型使用分區(鄉村區、工
    業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及國家公園區範圍之土地,予以確認更
    新後,再依下列程序檢討調整,製作4800或5000使用分區圖並以轉繪
    於5000像片基本圖以利數化,於報核程序中一併檢送。
  (一)確認山坡地範圍(屬山坡地範圍外,現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土地
        需調整)。
  (二)確認國家公園區範圍。
  (三)河川區範圍之檢討調整及劃定。
  (四)森林區範圍之檢討調整。
  (五)特定農業區範圍之檢討調整。
  (六)山坡地保育區範圍之檢討調整。
  (七)一般農業區範圍之檢討調整。
三、各種使用分區之調整原則
  (一)檢討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1.凡特定專用區土地,符合區域計畫界定之優良農地及曾經投資
          農業改良設施,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2.現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毗鄰特定農業區且經農業
          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者,調整為特定農業區。
        3.前二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特定農
          業區者,不在此限。
  (二)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1.山坡地保育區內之農牧用地集中且地勢平坦(平均坡度在百分
          之三十以下),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或現
          有山坡地範圍外之山坡地保育區,並毗鄰一般農業區且經農業
          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農牧使用之土地,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2.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七點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特定農業區內,生產力較低
          或地層下陷、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用地(合法建築用地三面以
          上)包圍之零星農地及不適農作生產之地區。」
        3.符合下列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一般農業區劃定標準者。
          (按:臺南市、中、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般檢討之一般農業
          區劃定標準中,有關:「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得劃一般農
          業區者,北部區域係比照辦理。)
         (1)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為一至四級地之宜
            農牧地者。
         (2)鄰近都市計畫地區,且該都市計畫區內現況發展已達百分之
            四十,或鄰近重大公共投資建設,為因整體開發建設之需者
            。
         (3)生產力較低者: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調查劃定為
            水稻田生產力分級單期田屬第十級或雙期田兩期均屬第十級
            者。
         (4)不適農作生產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地勢低窪經常淹水或海水倒灌。
            b.土壤鹽分濃度高。
            c.漂石占地表面積五分之一以上者或石礫占表土二十公分內
              體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d.無灌溉水源。
         (5)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得劃為一般農業區者。
        4.凡特定農業區符合下列標準者,調整為一般農業區。
         (1)經政府核定為養殖漁業生產區之土地。
         (2)農政、地政會同水利單位檢測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3)除農地重劃區以外,凡特定農業區田、旱地目十三等則至二
            十六等則土地,合計達該區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土地。
        5.除已被建築用地包圍之零星農地調整面積得在五公頃以下者外
          ,前四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十公頃。但毗鄰一般農業
          區者,不在此限。
  (三)檢討調整為森林區
        1.現有山坡地保育區或一般農業區,經其依森林法公告之保安林
          且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調整為森林區。
        2.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集中,其中夾雜其它使用地未達百分
          之二十,調整為森林區。
        3.前目調整地區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公頃。但毗鄰森林區者
          ,不在此限。
  (四)國家公園區依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計畫公告範圍調整。
  (五)風景區劃定或檢討調整原則
        1.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前已劃定之風景區:
         (1)經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仍得維持為風景
            區。
         (2)未具依法核准之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計畫者,如未依各該區
            域計畫規定期限補提開發計畫層報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核定,
            應撤銷風景區,並調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至所需報核之開
            發計畫內容及撤銷作業時程另定之。
        2.各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後,新劃設風景區皆應研提開
          發計畫循區域計畫分區變更程序辦理後,始予劃定為風景區。
          但已依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風
          景特定區,尚未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風景者,其申請書圖得比
          照前目第二子目規定辦理。
        3.既有非都市土地風景區經各縣(市)政府檢討確認撤銷後,其
          使用分區之調整原則,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
          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作業要點規定
          ,由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會同農業、建設、水利等相關單位
          ,依據下列順序與原則(附表六),調整變更為適當之資源型
          使用分區:
         (1)符合河川區劃設原則者,優先調整變更為河川區。
         (2)符合森林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森林區。
         (3)符合山坡地保育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
         (4)符合一般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5)符合特定農業區劃設原則者,調整變更為特定農業區。
  (六)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
        內之土地,調整為河川區。
  (七)凡已登記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應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
        討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等相關規定,補劃定使
        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及河
        川區等適當使用分區。
  (八)各種使用分區之區界調整認定
        1.以計畫地區範圍界線為界線者,以該範圍之界線為分區界線。
        2.以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界線者,以該水岸線或河川中心線為
          分區界線,其有移動者,隨其移動。
        3.以鐵路為界線者,以該鐵路界線為分區界線。
        4.以道路為界線者,以其計算道路界線為分區界線,無計畫道路
          者,以該現有道路界線為準。
        5.以宗地界線為界線者,以地籍圖上該宗地界線為分區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