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事項
(一)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土地經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時,該國營事業機構應依計算公式(如
附件)規定留設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並優先作公
園、綠地、廣場或停車場使用,以提昇改善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
質,並落實都市計畫變更使用開發義務負擔公平原則。
(二)依計算公式規定留設提供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該
國營事業機構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
市)或鄉(鎮、市)所有。但現況確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
地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得改以下列方式折算替代之:
1.捐贈代金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三家以上
專業估價者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
之,並得以分期方式捐贈;其所需費用,由該國營事業機構或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捐贈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土地價
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
積/變更後全部土地面積。
2.等值可建築用地面積或供室內公益性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3.按各該國營事業特性及營業項目,提供等值專業技術服務(如
郵政、電力服務等)。
4.變更基地周邊公園、綠地、廣場、人行步道、天橋、地下道等
公共設施之興建、修建或認養管理維護、或辦理閒置空間之綠
、美化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成立代金收支保管
運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國營事業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變更為專供該國營事業使用
之專用區,且未容許得供該事業以外之商業使用者,免提供相關
捐贈事項。
(五)經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專用區者,
依本處理原則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時,得免提供相關負擔
捐贈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第一目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八點規定,將
捐獻代金折算基準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查估,並增訂捐贈代金數額之
計算公式。
二、刪除第二款第二目後段文字「該價值之計算,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相關
規定,按建築改良物重建價格估定之。」。
三、增訂第三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成立代金
收支保管運用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其後款次順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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