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補助款比例:
本計畫按申請機關財政狀況分級,訂定建置類補助款比例為百分之七
十,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八十五及百分之九十等四級,獲核定補助之
計畫由各申請機關依所定比例編列配合款,該配合款應實際運用於所
核計畫內(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
防),各補助款比例如下:
(一)補助款比例百分之七十:台北市、高雄市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籌備處)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公
路。
(二)補助款比例百分之八十:桃園縣、臺中市。
(三)補助款比例百分之八十五:臺北縣、新竹市、嘉義市、臺南市。
(四)補助款比例百分之九十:經濟部所屬之工業區與加工出口區及其
他縣(市)。各縣(市)(直轄市除外)之補助比例依行政院主
計處所定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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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核撥、支用原則
一、本補助經費之核撥方式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整體規劃費:各申請機關於發包完成後,請款時應檢付:依合約
書所訂之撥款期程,檢附合約書影本、請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附表五)、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影本(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
項費用明細表-需加蓋縣市政府關防)
(二)建置費:各申請機關於補助計畫完成發生權責作業後,先行核撥
發生權責金額中依規定比例核列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爾後進度
每達成百分之二十即可再請款百分之二十,於進度達百分之六十
時可請款至百分之百,請款時應檢附合約書影本、請款收據、最
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明細表(附表六)、納入預算證明、預算書
影本(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需加蓋縣市政府關
防)等,各案決算時依決算明細再予檢討經費之核撥情形。
二、經核定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做他用。
三、各受補助機關應依核定之各項工程金額、預算分配數及執行進度,備
齊相關書件,覈實請領補助款,並按各項計畫項目執行進度支付工程
款項。
四、各機關於每項計畫項目年度計畫完成發包後,補助款如有賸餘,應繳
回本部營建署;另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
,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五、各機關於請款時如因故未及提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時,應說
明原因並出具納入地方預算承諾文件(如議會同意先行墊付公函)替
代,且於完成預算程序後,應即將相關文件函送本部營建署辦理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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