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編制表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發布施行後未曾修正。茲配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及「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等規定,爰修正本處編制
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四
級機關之業務單位為「科」,爰單位主管職稱「課長」修正為「科長
」,「課員」職稱修正為「科員」。
二、原編制員額專任人員合計一百十人,依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
撥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衡酌
本處目前實際員額現況,減列二十二人,並將兼任室主任一人,修正
為專任,總員額合計修正為八十八人。
三、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四條規定,選置工程類職稱
,將技士改置為工程員、技佐改置為助理工程員,並為符合實際業務
需求,增置副工程司六人、幫工程司十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助
理員二人,並配合減列技士二十人、技佐二人。
四、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四點附表三規定,減
列人事室課員一人,改增置科員一人。
五、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會計主任」職稱修正為「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