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住宅得視基地計畫興辦戶數設置附屬設施項目如附表,設置規模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實際需求辦理。 前項提供之項目,經主管機關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議於本公告 之項目及規模範圍內,考量基地可興建戶數、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 及相關規定後評估是否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