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5874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8點至第10點、第12點及第6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費:補助額度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
          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其補助改善項目及各改善項目補助金
          額上限詳附件一。
    (二)補助現勘審查費:
          1.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
            新臺幣二千元。
          2.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
            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
          施及設置昇降設備,依下列規定補助宣導推廣費:
          1.施作可行性評估:至社區評估設置昇降設備施作可行性,每
            次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宣導說明會:經評估可設置昇降設備之案件,派員至社區舉
            辦說明會,提供民眾施作方案經費概估、施作建議、建築法
            規及補助政策之說明,每場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3.協助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深入社區輔導,協助整合社
            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等相關事宜,申請補助案件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每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施作可行性評估、宣導說明會、協助
    整合社區共識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專業機
    構或團體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作業,應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通知期限,提報申請計畫書(書表格式如附
    件二)函送本部審查。

八、核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執行逾期、違約及
    其他罰款,應隨同結算賸餘款,依補助比率一併繳還本部。

九、補助款之撥付方式,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規劃設計、工程施作費及現勘審查費: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
          施工程完竣後,補助案件經書面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附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
          細表(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
          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工程合約書影本及施工前後照片
          、工程決算書(如附件五)等文件,向本部申請一次撥付。
    (二)宣導推廣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撥付:發生契約權責後,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五十
            或完成期中審查時,檢附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相關證明
            或期中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蓋
            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契約書摘要應影
            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雙方
            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撥付:執行進度達到百分之百或完成期末審查後,
            檢附結案報告書影本、補助核准函、領款收據、請款明細表
            (如附件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預算書影本加
            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契約書摘要影本等(契約書摘要
            應影附之內容至少包括契約封面、契約總價金、付款條件及
            雙方簽署頁)等文件,向本部請撥發生權責總數之餘數補助
            款。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案件,應由
    申請人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八條檢具相關申請文件(
    書表格式如附件六),經審查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後,核發
    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工程完竣、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
    定之使用許可(使用執照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或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證明文件)後三個月內,檢附無障礙住宅設計基
    準及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文件(書表格式如附件七)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流程圖如附圖一)。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統籌
      協調及執行管考工作,並按季填報辦理進度、實際支用補助經費情
      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部備查(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