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公款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城主字第11490003 3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3點、第5點、第8點;增訂第5點附表一 、第 8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 捐)助民間團體公款作業規範)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執行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提升補
    (捐)助案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分署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依上開規定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與本分署都市規劃、區域計畫、
    國土計畫及國土資訊等業務相關之研討會、座談會、工作坊、發表會
    、記者會、觀摩研習、成長營、演講等活動,補(捐)助經費,每案
    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提高額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表(如附表一)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活動計畫書有關經費預算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補(捐)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督導及考核:
    本分署以所補助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執行成效等為績效衡量指
    標,進行考核(如附表二),必要時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或停止撥付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