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908730813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六
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歷經二次修正,並於
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時,將名稱修正為「警察消防海巡移
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茲
配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施行,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
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
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本部警政署副署長、本部消防署副署長、本部移民署副署長、本部空中勤
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
經濟、金融及其他與本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
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
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
為配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規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辦法所列
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擔任委員事項,改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
委員」擔任,為符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第一項派兼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