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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大陸或海 外地區)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孝彤字第09520104980 號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居福字第09320108592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大陸地區配 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大陸地區或海外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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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孝彤字第09520104980 號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