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六月一 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 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本辦法第 二十六條。
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 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法辦理。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