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十
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為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一
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四項授權規定及應實務需要,針對
專技人員於執行檢修業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確保其對於第三人傷亡或財
物損失之賠償責任,並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
構)管理規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檢修機構之定義。(修正條
文第二條)
三、修正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提高最低保險金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