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556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6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第6點附表三、第8點附表 四,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6年4月8日內政部臺(86)內消字第8676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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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9月25日內政部消防署(九一)臺內消字第0910089378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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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內政部消防署(九一)臺內消字第0910089919號函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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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8082086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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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4082085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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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70823595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及 第5點附表二、第8點附表四,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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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00822602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增訂第7點之1,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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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2月15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253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及第4點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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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2年8月30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2082556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6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一、第5點附表二、第6點附表三、第8點附表 四,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貳、任務
    一、基本任務:
        (一)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二)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三)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四)火災搶救、緊急救護及其他案件之統計或出勤派遣。
        (五)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二、任務區分:
        (一)內政部消防署指揮中心
              1.指揮、調度、管制所屬機構執行災害搶救事宜。
              2.有關全國災害搶救之協調、管制及聯繫等事項。
              3.有關全國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及通報。
              4.對指揮中心勤務之督導、考核。
              5.對指揮中心資訊、通信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指揮中心
              1.有關轄區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執行。
              2.有關轄區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及搶救報告之陳報。
              3.一一九報案受理與勤務出勤之派遣及管制。
              4.對所屬大、中、分隊勤務之督導。
              5.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立法理由〕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調整,現行所屬機關未來改制為
所屬機構及港務消防隊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肆、執勤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狀況處置表(如
        附表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由各級消防機關定之。
        (三)交接事項:
              1.未結及待辦案件。
              2.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
        (四)交接手續:
              1.交接事項應填寫在每日執勤紀事表摘要敘明。
              2.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交接紀錄應陳首長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
                應填寫變更申請表,總值日官由主任秘書(秘書)以上
                長官核准,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主任
                核准。
              2.總值日官、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因差假應協商相
                當職務人員代勤,其代勤人員比照總值日官、執勤官、
                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規定辦理。
        (二)輪值輪休:
              執勤人員每月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時數上限規範,依各級
              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辦理。

伍、作業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處理要領區
        分表(如附表二)處理相關作業事項。
    二、報告及通報:
        (一)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
              報、不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
              簡明扼要,以求具體完整。
        (三)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
              部分,不可等候報告。
        (四)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
              害時,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
              通報稅捐、社政或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
        (五)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
              業程序。
        (六)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
              救、人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
              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敘獎。
        (七)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
              之情事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
              定予以處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
        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
        (一)火災、爆炸: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
              2.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或燃燒達一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
              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燃燒達二小時以上仍
                未控制者。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十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
                具發生火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
                洩漏致災。
              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
                、歷史建築)、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
                發生火災、爆炸。
        (二)地震: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或
              其他重大災害(道路隆起、橋梁中斷、水庫潰壩、核子事
              故)。
        (三)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四)降雨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
              困者或道路無法通行。
        (五)溺水:各水域發生溺水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
              或個案二人以上救援案。
        (六)海難:消防機關獲報於臺灣海域之船舶發生故障、沉沒、
              擱淺、碰撞、洩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
              徵象、失蹤或受傷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二人以上或死傷及失蹤
              合計三人以上。
        (八)陸上交通事故: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三人以上、死傷合
              計五人以上。
        (九)山域事故。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或造
                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
                以上。
        (十三)區域性停電造成人員傷亡、受困救援案件。
        (十四)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
                或受傷者。
        (十五)消防、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
                員執行勤務造成死亡、受傷送醫或住院者。
        (十六)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該轄消防機
                關首長或內政部消防署執勤官以上人員認有必要提報者
                ,或經媒體大肆報導,應於獲知後五分鐘內通報內政部
                消防署。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並
        明瞭地方機關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以增
        進協調、聯繫功能。
    五、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
              通報相關業務單位預作佈署,不可延誤處理。
        (二)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經查詢災情若造成人員受困、傷亡
              及重大災害,須通報搶救等有關單位並作災情回報。
        (三)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
              ,應立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六、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發生重大人命傷亡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前,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
              資訊,通報業務單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二)發生重大人命傷亡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各級災害
              應變中心後,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人命傷亡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
              害及其他特殊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作為執勤人員之標
              準作業模式。
        (四)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
                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
                定」辦理。
              2.國軍支援申請:
               (1)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辦理。
               (2)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紀事表
                  。
    七、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接獲有關消防人員疑似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
              件,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移送業務單位
              或政風室處理。
        (二)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
              序陳核後,移業務單位辦理。
        (三)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
              名、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
              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

陸、通信
    指揮中心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有無線電配置圖(如附表三)製作通訊網路圖。
〔立法理由〕
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捌、附則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大隊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如附表四)設置各項設施。
    二、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環境之特性,補充加強之。
〔立法理由〕
理由同第二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