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獎勵金核發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0082287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其他:
    (一)執行取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過程艱辛或特別出力且著有績效
          者:經專案奉核後,在不超過獎勵金上限原則下,得從優獎勵
          。
    (二)爆竹煙火半成品及原料之重量均視為成品之重量計算。
    (三)執行內政部或內政部消防署專案計畫之取締案件,獎勵金另依
          專案規定核發之。
    (四)申請核發獎勵金案件應於案件結束後當年度三個月內提出,逾
          期不受理,有關時間計算規定如下:
          1.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取締案件:以移送警察
            機關或該管地方檢察署之日開始起算。
          2.依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六條以外規定取締案件:以開具
            處分書之日開始起算。
〔立法理由〕
因應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修正
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三點第
四款第一目相關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