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內政部消防署內授消字第 1090822833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係內政部
消防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以消署預字第0九二0五00六一四號函頒定
,並於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修正。茲因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北市
錢櫃 KTV林森店火災致人傷亡,其致災原因之一為現場變更用途施作工程
,管理權人未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場所內部人員未監督施工單位
用火用電情形,為強化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
向與縱向聯繫,確保管理權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義務之履行責任,
及提高場所施工時之監督及用火用電安全,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重點如
下:
一、增列消防機關於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
    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核准
    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竣工查
    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俾以加強主管建築機關與消防機
    關及消防機關內部單位之橫向與縱向聯繫。(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針對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遴用、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計
    畫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審查等文字酌作修正,俾符實務執行現況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內政部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授消字第一0七八二二九五三
    號令訂定發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以及同年月日內授
    消字第一0七八二二九五三二號函停止適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
    證指導綱領」等規定,修正第四點第三款引用規定。 (修正規定第四
    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
            理地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
              一)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
              部,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
              總經理或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
              附表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
              及檢附消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
              )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
              附表四)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
              合意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
                  議會,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
                  消防防護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
                  防火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
                        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
                        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
                        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
                        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
                        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
                        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
              作成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審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
              消防防護計畫,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
              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
              實際開工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
              (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
              欄」。

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
          具「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
          出,消防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
          訓練結束翌日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
          途建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
          館及旅館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
          特性派員前往查核。
    (三)消防機關得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規定,指導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