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26
人,瀏覽人次:
8143078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97.05.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70822075號令訂定發布,自97 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
附件一-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件二-寬鬆試驗抽樣表
附件三-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件四-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件五-嚴格試驗之界限數
附件六-寬鬆試驗之界限數
附件七-火警探測器產品明細表之1
附件八-火警探測器產品明細表之2
附件九-火警探測器產品明細表之3
附件十-火警探測器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件十一-火警探測器個別試驗紀錄表
法規異動
廢止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