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古蹟及歷史建築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指導綱領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106050085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至第5點、第7點及第5點附件1、附件2;新增第7點附件3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適用場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條第1款第1目及第2目、第17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所稱之古蹟及歷史建築。
〔立法理由〕
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於 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
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移列至第3條第1款第1目及第2目、第17條第
1項與第18條第1項,爰予修正。

四、場所致災因子:
  (一)用火致災因子:
        1.早期興建之古老木造建築物,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
          居多。
        2.寺(宮)廟可能有放置大量金紙,且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
          、油燈、香爐、合香器具等火源,增加建築物內可燃物及引火
          危險。
        3.寺(宮)廟遶境、祭祀活動,其香擔、神轎常有暫置其他寺(
          宮)廟內,其內之香爐、香末、金紙、煙火等,如未實施安全
          管理,可能因不慎而起火。
  (二)用電致災因子: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線路,且大量使用光明燈、
          延長線等;另香擔裝飾照明、彩色燈光設備與延長線接廟內電
          源,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2.陳列展覽物品之光源,如使用白熾燈泡,亦可能成為起火原因
          。
        3.內部人員使用電器方式,如欠缺防火意識,可能不當使用電器
          或過載使用。
  (三)修復施工致災因子: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匠師工具可能不限於傳統手工具,而使
        用電動機具,因而可能於修復期間產生火源或機具動力使用燃料
        助長火勢規模擴大等,而提高火災危險性。
  (四)縱火致災因子:
        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
        人士縱火破壞。
  (五)天然災害致災因子:
        地震時造成古蹟、歷史建築內物品掉落、結構崩塌,火源、燈具
        易傾倒、掉落造成火災危險性。另古蹟、歷史建築,如無設置及
        定期維護避雷設施,可能有落雷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六)其它致災因子:
        1.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為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參觀之場所,為防止
          民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易造成
          避難上的障礙,或於辦理活動期間出現人潮擁擠之情形。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
          避難。且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
          未能確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3.照明設備可能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通道一般較為狹隘,或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
          故易影響避難通行。
        5.周遭商業活動可能使用火源,或相鄰建築物有堆積物品佔據防
          火間隔等情事。位於人口稠密地區,有遭附近建築物起火延燒
          之危險,位處偏遠人口稀少地區,可能有發生火災無人通報消
          防機關或無人實施初期應變之情形。
        6.管理人員或有防災意識不足,而缺乏預防火災危險之意識。
        7.消防機關火災搶救人員可能不熟悉古蹟、歷史建築存放重要文
          物位置,救災時未優先搶救而造成損傷。
        8.鄰近建築施工引發火災或產生火星、火花等微小火源飛散掉落
          ,古蹟、歷史建築有起火燃燒之虞。
〔立法理由〕
一、第1款未修正。
二、為使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或使用單位熟稔各該場所潛在致災因子,俾
    採行相應防範措施及作為,以提昇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效能,因此,除
    將序文「特性概要」文字修正為「致災因子」,並將第 2款「特性」
    文字修正為「致災因子」外,自第 3款起之各款規定新增「致災因子
    」文字。
三、為求精簡,爰整併第6款及第7款為「(六)其他致災因子」,並將第
    7款各目移列至第6款第5目至第7目。
四、鑑於 106年2月8日彰化縣定古蹟「關帝廟」因鄰近建築施工產生火星
    或火花飛散掉落,受波及而起火燃燒,造成諸多珍貴文物遭到燒毀,
    顯示古蹟、歷史建築仍有可能因鄰近建築施工行為而發生火災,爰於
    第6款增列第8目規定,將鄰近建築施工致災危險性納列「其他致災因
    子」之一,俾供古蹟、歷史建築管理(內部)人員嚴加防範。

五、平時防火注意事項:
  (一)火源管理:
        1.使用蠟燭、香爐、點香器具等,應注意相關器具之固定,避免
          發生傾倒、掉落或其他危險,並得於器材附近明顯處提示安全
          使用方式或由人員協助使用;使用火源器具附近應禁止放置可
          燃性物品,並放置滅火器材備用。蠟燭、香爐等火源,可於每
          天結束參拜時間後由管理人員熄滅,以降低夜間火災發生危險
          。
        2.內部應禁止吸菸、生火、烤肉、燃放爆竹、明火表演、施放天
          燈等活動,並應避免於古蹟內部進行生活相關用火行為(如煮
          食、瓦斯爐泡茶等)。
        3.於繞境、祭祀活動時,香擔、神轎等停放處應與建築本體或重
          要文物保持距離,並不得置放可燃物。辦理活動時,如有使用
          火源情形,應注意相關使用火源安全管理,並應有防護人員攜
          滅火器材戒備。
        4.應避免於內部堆放大量金紙、線香、香末或其它可燃物,並注
          意其他類似可燃物之安全管理。
  (二)用電管理:
        1.電線管路系統、老舊插座、保險絲與開關箱應定期檢修,必要
          時更換之。
        2.避免於電氣設施附近堆放可燃物品。
        3.避免使用高耗電之電器用品。
        4.連接建築物之延長線,應有安全裝置,且避免過載使用。
        5.陳列、展覽文物之照明設備以冷光源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有
          無異常。
        6.正確使用電器,避免以電器原製造用途以外方式使用,例如以
          白熾燈泡烘乾衣物或紙張。
  (三)施工期間管理:
        1.維護建築物而施工時,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如使
          用火源設備之安全管理、危險物品運用之管理、指定防火管理
          人及防火監督人、防範縱火機制、嚴禁工程人員吸菸、地震對
          策及消防機關通報機制,並對人員妥善編組及實施防火教育,
          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2.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周遭情形,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四)縱火防制: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該區
          巡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為免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歷史建築,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
          加強警民聯防及裝設監視系統或其他保全等必要之措施。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
          安全設備之操作。
        5.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縱火檢視表」(如附件 1)評估場所
          危害風險。
  (五)天然災害防範:
        1.地震:
         (1)依古蹟、歷史建築個案需求設置防止建築構件、文物典藏掉
            落之措施。
         (2)使用之火源(如點香器具、香爐)平時即應固定,避免地震
            發生時傾倒造成火災。
        2.雷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定期檢測維修,
          維護設備之有效性。
  (六)其它防火事項:
        1.內部人員應了解場所逃生及避難路線,於火災發生時,能迅速
          引導人員避難。另出入口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架設之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設施應儘量使用不
          燃材料製造。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二方
          向以上之逃生出口。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提醒
          訪客注意避難逃生方向。
        4.管理人員得聘用人員或由訓練志工負責平日巡邏,以防範縱火
          、注意金紙等可燃物安全及協助參觀人員安全使用火源(如點
          香)。
        5.管理人員應利用機會加強所屬防火、防災意識。
        6.淨空外部防火間隔,加強控制外部空間之商業活動,以防火安
          全性為首要考量。
        7.內部與外部交通動線應保持暢通,以利緊急救災及人員避難逃
          生。
        8.應備有滅火器,視需求設置消防栓、水幕及放水槍(建議選用
          可單人操作之型式),並應熟悉操作要領。
        9.以「古蹟、歷史建築防範火災檢視表」(如附件 2)評估場所
          危害風險。
       10.為降低古蹟、歷史建築因鄰近建築施工致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平時管理(內部)人員應與鄰近建築管理權人、住戶與商家保
          持良好睦鄰關係,建立施工通知聯繫與防範火災機制,並加強
          宣導與演練。
〔立法理由〕
一、除配合前點第6款與第7款之整併,將本點第6款及第7款整併為「(六
    )其他防火事項」,並配合前點第6款第8目規定,增列第 6款第10目
    注意事項,另將第7款各目移列至第6款第4目至第9目外,其餘款目未
    修正。
二、附件1及附件2文字酌作修正,以求精簡。

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
        供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
        先保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現場進行檢視(檢視表如附件
        3) 或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
        h/)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歷史建築公布現況,
        規劃適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
〔立法理由〕
一、第1款未修正。
二、為應規劃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之需,消防機關除可至文化部文化資產
    局網站查詢相關資訊外,亦可至現場進行訪查,爰予增列,並新增檢
    視表(如附件3),俾供訪查紀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