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危字第1111600243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至附件3、第4點附件10、第11點附件 17、附件18,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以下簡稱本
指導綱領)於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為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一款
明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
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一年,及內政部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
三日修正「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附表表次,並參
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含半
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之場所安全管理對策、廠區平面配置圖與危害辨
識卡H-CARD及附錄等規定,又考量本指導綱領第二點第三款第五目有關施
工時之防火管理措施業於第五點定明,爰修正本指導綱領第二點、第三點
、第十一點及第四點附件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施工中消防防災計畫製作及陳報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刪除危險物品製程安全預防措施之製程勞工安全項目。(修正規定第
    三點)
三、增訂危害辨識卡H-CARD及附錄。(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修正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
    設備檢查內容之附表表次;並刪除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結果陳
    報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附件十)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一)管理權人之業務及職責
          1.選任保安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保安監督業務。
          2.指導監督保安監督人業務之推動。
          3.申報消防防災計畫書,且其變更時亦同。
          4.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5.保安監督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災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指
            示。
          6.申報保安監督人之遴用及解任。
    (二)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1.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搬運、製程、儲存及處理作業之指導及監督。
          3.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4.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5.電器配線、電器、機械等用電、用火設備之安全監督管理。
          6.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7.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8.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連絡事項。
          9.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10.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11.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置。
         12.火災等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置,以及與消防單位之通報
            連繫。
         13.其他防災上必要之事項。
    (三)向消防機關連絡報告
          1.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日內依附件1向當
            地消防機關提報。
          2.保安監督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 15日內依附件2向當地消
            防機關提報。
          3.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7日前填註附件3向當地
            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之處置及保存。
〔立法理由〕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之防災管理措施,第五
點第一款業定明應由業者與施工團隊共同成立「場所施工安全協商會」,
針對施工安全管理對策進行討論、協調與推展,以執行施工期間之消防安
全及防災管理工作,至施工完成後有與原消防防災計畫不合部分,依本點
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辦理,爰刪除第三款第五目。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本工廠內之公共危險物品有丙烯酸、乙醛、甲苯、硝化纖維、
          丙烯酸樹脂等,主原料購入由槽車運輸及管線輸送至原料儲槽
          區卸料儲存,再經由廠內管路送入製程區使用,其運輸槽車入
          廠卸料除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槽車裝、卸料
          操作安全守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安全:
          1.廠區內嚴禁煙火。
          2.閃電、暴風雨、發生事故、演習當中及夜間,禁止裝卸工作
            。
          3.裝卸料時,槽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並隨時注意裝卸情形。
          4.搬運人員使用堆高機,應經堆高機訓練合格。
          5.搬運時,車行速度應平穩,保持在10公里以下。
          6.廠區道路應平整無坑洞,以及避免急轉彎或陡坡之路段。
          7.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摩擦、拋擲、或劇烈震動
            。
          8.槽車進入防爆管制區時須裝滅焰器。
          9.車頭朝外,以便發生緊急時能儘速駛離現場。
         10.乾粉滅火器應放置在上風3公尺內位置隨時保持警戒。
    (二)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1.預防措施
           (1)蒸氣管路勿觸摸,以免灼傷。
           (2)運轉中之壓力調整,切勿大幅度更動。
           (3)抽取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桶子蓋上,以防止揮發或洩漏
              。
           (4)轉動中之機械勿從事修理工作。
           (5)非本區人員,不可任意操作該區之機械或設備。
           (6)熟記物品之安全資料表,遵守工作說明書規定操作。
           (7)實施各項設備之自動檢查。
           (8)實施各項作業前中後之檢點。
           (9)有效監督用火、用電之管理,並防止靜電及摩擦產生火花
              。
          2.爆炸的控制
           (1)選用洩放量足夠之安全閥或破裂盤。
           (2)於爆炸初期利用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的擴大。
           (3)利用隔離設計或安全距離降低爆炸的傳播效果。
           (4)於停工後復電時,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本廠為化學工廠,其製程主要分為反應、蒸餾二大部分,其安
          全處理程序如下:
          1.定期訓練操作人員,應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2.設置安全閥、破裂盤以釋放壓力,防止壓力過大造成事故的
            發生。
          3.設置緊急停止系統,可在溫度、壓力異常時,及時停止反應
            系統的運作,確保系統的安全。
    (四)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1.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及分室堆
            放儲存,最好用框架或高架維護固定,並每日定期檢查有無
            外洩等清況。
          2.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外觀須有明顯標示,包括原料名稱
            、製造日期、危險等級及數量(重量)。
          3.儲存場所內堆放之物品,應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
            置。
          4.儲存場所內須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之現象
            。
          5.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分裝、裝箱、拆箱等容易引起火災之
            行為。
          6.保持倉庫之整潔,不得堆放其他非經許可之物品。
          7.儲存場所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照明燈,外部周圍不得堆放可燃
            物。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本廠區內之原物料多屬於易燃、易爆之公共危險物品,因此在
          運轉及操作之過程,除應依各項機械或設備標準作業程序進行
          操作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機械或設備內部有壓力時不可放鬆螺絲或有敲打之動作。
          2.廠區嚴禁煙火,如有切割、電焊等動火之需要,須申請動火
            工作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使用。
          3.操作人員須定期至場所檢查,並記錄製程設備相關操作參數
            。
          4.如操作上存有疑問時,應向上級報告,經核示後方可再進行
            作業。
    (六)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依據第四點「廠區消防安
          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辦理。
    (七)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1)廠內嚴禁煙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或執行熱作業時,均需取
              得安全工作許可證。
           (2)廠內執行熱作業時,均需依安全工作許可證之各項規定辦
              理。
           (3)所有員工在進入廠區前,應將香菸、火柴、打火機自動留
              置於守衛室,出廠時再自行取出,必要時警衛得予檢查。
           (4)所有員工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花或熱來源之器具進入廠
              區。諸如電鍋、電爐、收音機、非防爆型手電筒或其他類
              似器物。
           (5)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2.用電之注意事項
           (1)定期檢查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
              熱之虞。
           (2)定期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
              漏電或短路之現象。
           (3)定期檢查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
              象。
           (4)檢查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
              有無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立法理由〕
一、參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
    (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第參點第三款第二目之 1危險物品製
    程安全預防措施之規定,刪除第二款第一目之 1、之6及之7有關製程
    勞工安全項目;另配合「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已修正為「安全
    資料表」( SDS),現行第二款第一目之9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之6
    ,並調整第一目各細分規定。
二、第六款依法制體例刪除「本項」文字;另「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
    設施檢查與維修」係規範於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誤植為「第
    六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管理權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實施計畫」(如附件 4),並定期於每年○月及○月委託(
          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所)進行檢
          修,且依規定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其他設施之檢查與維修
          保安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公共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事項、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規
          劃應明定於「保安監督自主檢查表」中(如附件 5),且應說
          明每隔多久時間檢查乙次。
          1.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6。
          2.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
            、電氣設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
            件7、8)明定各區之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
          3.使用火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9。
          4.公共危險物品之保安監督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10
            。
          5.電氣設備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11。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一)避難逃生路線圖
            1.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應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
              通往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及進出人員顯
              而易見之位置。
            2.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3.室外樓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緊急出入口
              不得設鎖。
            4.屋頂設有避難場所時,其屋頂及通往屋頂之避難路線,不
              得放置妨礙避難之物品。
            5.平時應保持防火門正常動作,不得放置妨礙防火門機能之
              物品。
            6.避難路線及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周邊,應經常整理,不
              得放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7.本廠避難逃生路線圖如附件17。
      (二)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危害辨識卡H-CARD
            1.製作廠區平面配置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廠消防防災計畫所附之廠區配置圖:包括一般(行政
                )場所、危險物品作業場所及安全防護場所(設施)及
                相關場所之位置。
             (2)一般(行政)場所:主要包括行政辦公地點、餐廳、員
                工宿舍、警衛室等主要建築物。
             (3)危險物品作業場所:主要包括危險物品原料、成品及半
                成品儲存場所、製造、分裝作業場所、鍋爐儲槽、化學
                實驗室等容易起火之危險性場所。
             (4)安全防護場所(設施):主要包括值日室(控制室)、
                工廠救災車輛裝備儲放場所(例如化學車、泡沫原液桶
                、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衣、消防衣帽等安全防護器材
                )、消防水源、地上消防栓、防護牆等。
             (5)廠區配置圖須標示清楚,例如各場所(設施)之相對位
                置、大小、距離。
             (6)配置圖須註明場區實際距離或比例尺、重要圖例、方位
                及其他有利於救災之必要事項。
            2.本廠廠區平面配置圖及危害辨識卡H-CARD如附件18。
      (三)緊急連絡電話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實施日期:本計畫自○年○月○日開始實施。
      (五)附錄
            1.緊急應變計畫(適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
              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之場所)。
            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適用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應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
              防及應變計畫之場所)。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序文及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
    (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第貳點附圖三所定廠區平面配置圖及
    危害辨識卡H-CARD,增訂第二款序文及第二目危害辨識卡H-CARD之規
    定。
三、參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
    (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第拾點附錄之規定,增訂第五款附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