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A1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
任者,依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
(四)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件。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
之光碟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列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落實執行年度消防工作自主評核工作,第二款第三目應送內政
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修正為「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
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任者之前五案」,並刪除現行第四
款;另增訂第四款「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
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亦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規定。
二、第二款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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