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A1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
              任者,依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
        (四)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件。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
        之光碟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列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落實執行年度消防工作自主評核工作,第二款第三目應送內政
    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修正為「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
    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任者之前五案」,並刪除現行第四
    款;另增訂第四款「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
    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亦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規定。
二、第二款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