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務車派遣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訓字第1081700196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因應本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訓練業務之推動,容訓量逐年增加
,接送授課講師、來訪貴賓及辦理業務同仁所需,公務車派(借)用日益
頻繁,現行公務車派遣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訂頒以來未曾修正
,規範內容多已不切合實務需要,本中心爰針對公務車目前實施之派遣管
理機制,重新修正公務車派遣管理要點內容,以符合目前公務車管理現況
,並加強相關管理機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說明公務車使用相關人員角色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明訂公務車管理人員權責(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公務車派遣不足相關加強措施(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明訂公務車派遣條件(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明訂公務車派遣申請機制(修正規定第六點及第八點)。
六、明訂公務車駕駛人員及派車人員應負責任及應遵守之規範(修正規定
    第九點至第十二點)
七、明訂相關賠償責任及懲處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