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110600717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2點,除第6點有關安全官之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10日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消署救字第89F0061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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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0910016554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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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10600472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5點、第8點、第9點、第11點、第12點,自 即日生效(原名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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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30600061號函修正發布 第9點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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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40600547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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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50600491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至第8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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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60600341號函修正發布 第9點附件二、附件三,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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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70600187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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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80600225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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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090600084號函修正發布 第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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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1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1110600717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2點,除第6點有關安全官之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 效

立法總說明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二月十
日函頒施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
正。茲因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彰化縣原喬友百貨大樓火災造成一位消防人
員殉職及多位民眾傷亡情事,為強化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人員搶救效能與
安全,經參考美國 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150
0 等規範,並整併「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及「消防機關火場指揮
運作系統指引」等內容,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救火指揮官之任務,得視火災規模及災情需要,指派人員擔任分
    區指揮官。(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增訂火場指揮官分級規定,依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並依火災等級擇
    適當層級之指揮官及幕僚人員擔任。(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配合第五點增訂火場指揮官分級規定,按火災等級修正人員裝備管制
    站之設立與幕僚群編組規範,並增列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應指派安全
    官,俾適時提出風險警示,以強化相關救災安全管控。(修正規定第
    六點)
四、增訂任務指派(火場指揮組織架構)、個人責任回報、建置緊急求救
    訊號、成立緊急救援小組及人員裝備除污等火災搶救作業要領。(修
    正規定第七點)
五、為提升災害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救災效能及利於指揮官之統一指揮調度
    ,增訂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使用代碼暨通訊頻道(指
    揮頻道及救災頻道)分流作業原則。(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增訂幾近錯誤事件等案件教育應填報防救災人員安全資料庫系統,俾
    利統計分析各種火災事件案例之潛在危險及提具改善因應之道,進一
    步更可作為消防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之參考。(修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