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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泡沫噴頭認可基準(90.11.30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內政部臺(九十)內消字第 9063320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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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公告廢止,自消 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102.07.01)起生效
附件下載
泡沫噴頭認可基準
附圖1-放射量試驗裝置
附圖2-泡沫分布試驗裝置
附圖3-發泡倍率試驗裝置
附圖4-滅火試驗裝置
圖1至圖4
附錄1
附錄2
附表6-泡沫噴頭產品明細表
附表7-泡沫噴頭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7之1-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7之2-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7之3-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7之4-型式試驗紀錄表
附表8-個別認可試驗紀錄表
附表1-普通試驗抽樣表
附表2-寬鬆試驗抽樣表
附表3-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4-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附表5-嚴格試驗之界限數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