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消防機關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十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下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
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之審查及竣工查驗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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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一),檢附建築圖說、位置、構造及設
備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概要表(如表一
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
提出。其中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依
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應於圖說上註記說明。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起造
人與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並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攜
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
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
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
會同審查者,得予退件。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
、室內裝修或變更設計等,申請全案未涉及場所位置或構造變更
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
錄表(如表二),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
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位置、構造及設備圖
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
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位置、
構造及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經
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至少留存一
份,餘交起造人留存。
(五)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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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三),檢附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查驗表
(同表一之一至表一之二十三)、儲槽完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儲槽以外場所免附)、設備安裝施工測試照片或簽證文件、使用
(雜項)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相關證
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消防機關
通知限期補正。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起造
人與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並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攜
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位置、構造及設備裝置人無
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位置、構造及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查
驗紀錄表(如表四),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
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消防機關
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消
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與原審訖位置、構造及設備圖
說有異者,於不影響其功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
關建築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
,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查驗
時,備具完整竣工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一次報驗。
(五)消防機關完成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後,其須修正位置、構
造及設備圖說者,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
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
,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消防機關
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至少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留
存。
(六)位置、構造及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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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次日起十
個工作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
要延長,並通知起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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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定義及最大儲存或處理數量計算
方式如表五;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如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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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定義及儲存或處理能力計算方
式如表七;位置構造設備判定要領如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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