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人員職務訓練與分級分工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9月5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訓字第1121701425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3點表一、第4點表二,並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消防人員職務訓練與分級分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於一百零九年三月
六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
基隆、臺中、高雄與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
火災預防組與火災調查組合併為預防調查組,災害搶救組與緊急救護組合
併為救災救護組,以及資訊室改制為資通作業中心,爰修正本原則第二點
及第三點表一、第四點表二。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立法理由〕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
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並配合法制體例,爰酌作文字
修正。

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一)專業訓練: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規定之業務屬性及訓練需
          要,將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為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特種搜救
          、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理及救災救護
          指揮(含資通訊)等八項(如表一),並得區分為基礎、進階
          、教官師資或指揮、指揮幕僚訓練班。
    (二)特殊訓練:
          1.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2.其他具防救災實務需要之特殊訓練。

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
            副)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
            需要辦理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
            入教官師資培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
            域防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
            之進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
          列訓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
          防救災教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
          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
            (分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
            急救援小組( RIT)、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
            暨溝通應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