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護字第111070007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7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消防

立法總說明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
錄影器。考量前述監視錄影器錄影範圍並無法含括全部救護現場(如進入
建築物內施行救護之情形),部分消防機關執勤人員基於救災或救護保全
證據需要等事由,已使用公發或自購隨身影像記錄器攝(錄)影(音)以
補前述救護車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之不足。因消防機關執勤人員不論以公
發或自購隨身影像記錄器攝(錄)影(音)均涉及對民眾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為維護消防機關執勤人員執勤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爰訂
定「消防機關執勤使用隨身影像記錄器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指導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第二點)
三、本原則使用時機。(第三點)
四、指定專人負責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規範受理調閱、複製之申請、建檔
    、保存流程及期限。(第四點)
五、申請人之申請條件與程序、受理機關之審核、申請書及紀錄清冊之保
    存。(第五點)
六、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及使用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第六點)。
七、執行本原則相關人員獎懲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