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公務電子郵件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九年
五月七日發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因應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
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現行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本
署資訊室(任務編組)改編為資通作業中心,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配合組織改造,修正資訊室為資通作業中心。(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實務運作,刪除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所屬機關為所屬機構。(修正規定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