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134100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一百零一年八
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為配合「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會計員職稱,爰修正本
規程共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學院會計員職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修正本規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主計員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將「會計員」文字調整為「主計
員」。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