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駐外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外交部外人考字第1094150183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至第4點(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25337號函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外交業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派駐國外人員,含外館約聘僱人
    員及甲類雇員,不含乙類雇員、處僱雇員、臨時人員及其他依當地勞
    工法令僱用之人員。
    國防部所屬駐外人員,應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辦理,不適
    用本措施之規定。

三、派駐國外人員每年可休假日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核計,並依
    下列方式實施:
    (一)應休畢日數之休假部分:每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
          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
          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亦不得累積保留至次年使
          用。。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1.如確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當年未休畢且未予獎勵之日數,得累積保留二年。但於第三
            年仍未休畢者,視同放棄。
          3.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
            二年內實施者,不得列抵次二年之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
            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

四、休假補助費核計方式:
    (一)應休畢日數休假部分: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
          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
          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每休畢一日支給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三)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以國民旅遊卡在國內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最高核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自行運
          用額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年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