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1660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8年5月8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0768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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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0年6月16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01171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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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6年10月12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19002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10 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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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7年12月16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2517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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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8年11月15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21874號函修正發布,並自68年1 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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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0年1月30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02077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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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3年2月15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265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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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8年7月10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78316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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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5年5月1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853035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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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9年5月20日外交部外領(一)字第896600088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 1條;並自89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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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16600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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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76603096號令修正發布第33 條、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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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96604749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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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1006600820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9條、第1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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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1006602046號令修正發布第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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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 1006603187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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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16605340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 31條、第35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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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36600785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10條、第23條、第24條、第38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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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36602939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條文,並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35條第 3項、第38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104年 1月2日起改由「內政部移 民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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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46603284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9條、第15條、第24條、第35條、第38條條文,並定自104年8月3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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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4660625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6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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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 1086603416號令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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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09660544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14條、第24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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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05105577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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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外交部外授領一字第111660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八年五月八日發布施行,歷
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並自發布
日施行。茲為因應民法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爰擬具本細則
第七條修正草案,有關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刪除「未滿十八歲之」等文字,以符民法規範。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
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
申請書上簽名。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立法理由〕
為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二項「未滿十八
歲之」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