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9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136800848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
    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雙方育有親生子女。
    (二)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一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一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外國人在臺修讀大專校院取得正式學位,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
          交往。
    (六)外國人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取得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之有效外僑居
          留證。
    (七)外國人取得我國有效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