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
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雙方育有親生子女。
(二)結婚二年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具體事證。
(三)國人旅居外國人之本國一年以上並取得合法居留權。
(四)雙方在第三國合法居留一年以上相識結婚。
(五)外國人在臺修讀大專校院取得正式學位,期間雙方在我國認識
交往。
(六)外國人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取得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中階技術人力之有效外僑居
留證。
(七)外國人取得我國有效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有事實足認婚姻真實無虞並經外交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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