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親辦委辦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 1006604745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戶所申請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所申請委辦費係採事後審查原則,每年分3次申請,分別為4月
        20日前、 8月20日前及12月20日前,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作
        為核撥依據:
        1.委辦費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列印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統計資料、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案
          )索引資料(格式範例如附件二)。
        3.戶所開立之請款收據。
  (二)戶所申請每年度之委辦費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
        辦理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之總計件數(以下簡稱受理人別確認
        件數),乘新臺幣 100元為當年度得申請之委辦費最高總額,領
        務局得審酌刪減核撥。
  (三)上年度12月份至當年度11月份得申請之委辦費至遲應於當年
       12.月20日前向領務局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視為放棄,
          領務局得不予受理。當年度未支用額度不得保留至隔年申請。
  (四)委辦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報:
        1.第一次( 4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上年度12月份至當
          年度3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為上限,本次
          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申請。
        2.第二次(8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4月份至當年
          度7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100元計算,並加計上期未
          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得遞延至次期
          申請。
        3.第三次(12月20日截止):戶所申請額度以當年度 8月份至當
          年度11月底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乘新臺幣 100元計算,並加計累
          計至上期未申請額度為本次申請額度上限,本次未申請額度不
          得展延至次年申請。
  (五)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之計算:
        1.同一戶所就同一申請案重複傳送影像資料至領務局者,僅以一
          件計算,並以第一件傳送之日期視為申請之日期。
        2.申請案經戶所審認係拒件不受理或通知補件者,皆得列入該月
          受理人別確認件數,並檢附報表(並加蓋戶所承辦人、單位主
          管、單位負責人章戳)申請委辦費。
  (六)領務局應於受理委辦費申請後,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戶所帳戶或
        開立支票予戶所。
  (七)100 年度之委辦費,領務局得視情形先行核撥,再由戶所辦理核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