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人字第1127400169號函修正發 布第1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領事事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四、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評會之決
            定有異議者,得於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書面理
            由向申評會提出申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
            稱之公務人員或為同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者(
            聘用人員除外),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當事人為聘用人員,得於申評會決定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申訴書向本局提起申訴。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
            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