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間環境技術合作協定第四號執行辦法(中譯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7月8日中華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羅致遠與 美國在臺協會副執行理事施籃旗於華盛頓簽訂;並於88年7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