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與新加坡共和國民用航空局間交換航權協定(中譯文)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03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66年3月16日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局長毛瀛初與新加坡共和國民 用航空局局長陳廣漢於新加坡簽訂;並於 66年3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