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英國臺北代表處與駐臺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1年4月8日駐英國臺北代表處代表鄭文華與駐臺北英國貿易文化 辦事處處長寇大偉於倫敦簽訂;並自92年1月1日生效(報奉行政院91年 5月17日院臺財字第0910021358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