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發
布施行,曾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八月十九日。
茲為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及實務作業現況,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三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至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至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一
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
二、配合實務作業現況,修正官、士、兵之編制配點按編制定員之三倍核
給,義務役人員統一按現員之一倍核給,並刪除年度獎勵績點分配後
副知資訊部門及專案獎點發布後副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以下簡稱人次室)之規定;另增列一般將級軍官年度工作績效檢討
議獎,應副知人次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及第二十二條)
三、配合國防組織調整,刪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等文字
,並修正機關銜稱。(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三
條及第一百十九條)
四、配合實需,調修忠勤勳章呈報審查作業期限、程序及範圍。(修正條
文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七條)
五、配合懲戒法修正,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以懲戒法院組織方式審判懲
戒案件,爰修正相關文字用語。(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
及第八十七條)
六、為使事權統一及完備人事作業,爰將戰時之指揮單位視同建制單位之
獎勵對象,並依實需調修配屬單位平時辦理獎勵作業程序。(修正條
文第九十三條)
七、本要點為統一獎懲作業而訂定之行政規則,毋須針對實施日及修訂作
業,另訂條文。(刪除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