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17 條、第18條;增訂第1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 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15條之1條文,定自109年8月1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
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便利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整併,移列至
    第三款,並增列可查詢該筆檔案之資訊,如文號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
    之資訊等;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其餘款次順移。
二、為使申請書送達方式更加多元,且因應數位政府與網際網路之使用普
    及,新增申請書之傳遞方式,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現行第二項前段移
    列為第一款規定,並明定書面之傳遞方式;現行第二項後段移列至第
    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得於機關網站或其
    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檔案,爰該申請應載明事項,不限
    於申請書全部列載,可透過線上申請機制,先後於系統相關作業表單
    登載,例如於系統登載申請人資料後,再行就所需檔案事項載明需求
    ,以符實務所需,並便捷民眾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