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7條、第11條、第2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
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
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
勳章。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
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
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