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13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10條附表,並 刪除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6年9月7日軍事委員會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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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41年8月20日行政院臺(41)人字第4663號令核准修正發布(中華民 國42年9月1日國防部一般命令第12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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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59年4月24日國防部崇法字第131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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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1年5月29日國防部典試字第191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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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5年1月22日國防部金銓字第25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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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67年6月14日國防部金銓字第188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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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70年7月13日國防部淦湜字第286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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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6年1月29日國防部(86)鐸錮字第105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2條 、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10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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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 000472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 第13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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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1年10月30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149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 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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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913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10條附表,並 刪除第2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軍種獎章頒給規定,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國
  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
  稱空軍司令部)訂定之。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訂對中將以下之獎勵權責區分如附表。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
  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
  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
  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
  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
  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核定頒授之權。

  凡請獎勵者,應填具獎勵建議冊,依照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按獎勵
  權責,層轉核辦。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
  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
  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
  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
  用。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
  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
  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
  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
  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獎章於著禮服或軍常服時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