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3000239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103年4月16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行政院院 授人綜字第1030030204號函核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7月29日行政院台人政企字第01513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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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行政院台人政企字第01225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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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40007918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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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5001054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 自民國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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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國防部國力企綜字第 0990003802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99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行政院院授人企 字第099002136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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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2000062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 授人綜揆字第1010056058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20020954號函核定修正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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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3000239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103年4月16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行政院院 授人綜字第1030030204號函核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
        老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
        其工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
          員。
        2.評價聘雇(生產作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3.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4.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老舊眷村或營舍
          及設施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5.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
        經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
        之工作人員。
  (三)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四、國軍各職類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臨時聘雇人員:人事參謀次長室。
  (二)評價聘雇人員:資源規劃司。
  (三)基金聘雇人員:政治作戰局、軍備局、軍醫局、主計局及後勤參
        謀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