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區分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國防部會銜內政部於六十三年六 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曾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 七年八月十六日。茲為因應現今作戰型態改變,經內政部役政署統計九十 六年至一百年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原因,無因 BMI值直接因素致訓練損傷 停役之個案,為維兵役公平及符合實需,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件第五十 八項、第六十一項、第八十四項、第九十二項、第一百二十一項、第一百 三十九項、第一百四十八項、第一百九十一項及附表一「身高體重體位區 分標準表」。
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 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