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立法總說明

軍人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國防部訂定軍人保險準備
金管理及運用辦法。茲因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管理及
運用,涉關保險財務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甚鉅,且考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
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制度已運作多年,足以作為軍人保險
運作模式之參考,爰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及國民年金
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訂定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其收支、管理與運用辦理機構及審議、監督與
    考核權責機關。(第二條)
三、本準備金投資政策書、年度運用計畫及收支運用情形之審核程序。(
    第三條)
四、本準備金之來源。(第四條)
五、本準備金之用途。(第五條)
六、本準備金之運用範圍。(第六條)
七、本準備金部分資產配置項目之投資上限。(第七條)
八、本準備金對相關投資標的之投資原則。(第八條)
九、本準備金對投資項目之相關限制規範。(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