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國防部國訓軍事字第 1020002041號、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漁字第1021308053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巡訓字第10200198 531號、外交部外亞太七字第10201132251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7 3470號、交通部交航字第 1020035856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點、第9點 、第11點、第16點、第20點,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作戰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軍對海實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
    報告單分別送達下列機關(構)、單位: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台北營運處基隆營運中心作
        業股。
  (三)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交
        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
        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九)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十一)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十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十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十四)空軍作戰指揮部。
  (十五)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六)陸軍後勤指揮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射擊前七十二小時前送
    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
    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用航空局)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所屬
    戰、航管單位,負責對空安全管制。

十一、國軍對空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空實彈
      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下列機關(構)、單位:
    (一)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二)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航港局
          北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南
          部航務中心、交通部航港局東部航務中心。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
    (四)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六)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八)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九)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十)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十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十二)空軍作戰指揮部。
    (十三)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四)陸軍後勤指揮部。
      前項對空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射擊前七十二小時前
      送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
      送對空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十六、國軍對空實彈射擊區域,如有緊急空中活動時,航、戰管管制單位
      ,應即通知飛航管制聯合協調中心(JCC) 連絡官將有關資料通知
      相關司令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轉知申請單位立即停止射擊。
      申請單位於停止射擊時,應立即以電話傳真紀錄回報飛航管制聯合
      協調中心連絡官,轉知空軍作戰指揮部及飛航服務總臺,依規定撤
      銷原發布之飛航公告。

二十、各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
      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