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合運輸指揮機制編組、任務與職掌:
(一)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指導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作戰區(
防衛部)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及旅級(地區守備)編成運輸指
揮組。
(二)配合國軍聯合作戰組織架構,將聯合運輸指揮部納編於聯合作
戰指揮中心編組架構下,與現行各大中心採平行作業協調機制
,俾利提供總長軍事運輸作為建議,有效達成支援國軍作戰及
運補任務之遂行;另與戰爭支援中心建立協調窗口,掌握緊急
軍品採購時程,有效執行國外物資接轉國內運輸支援作業(組
織體系圖如附件一)。
(三)各級運輸指揮機制編組及任務與職掌分述如下(聯合運輸指揮
部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二):
1.聯合運輸指揮部:
(1)編組: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國
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交通部、內政
部警政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單位代表,編成聯合運輸
指揮部。(編組系統及職掌如附件三、四)。
(2)任務:負責統籌管制國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國
內(含外、離島)軍事運輸及協調運用公、鐵、水、空運
等軍、公、民營運輸能量及設施,遂行運補作業。
(3)職掌:
A.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後次室):
指導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綜理動員實施階段國軍
軍事運輸全般作業。
B.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指導、協
助後備指揮部有關動員車輛之協調管制、協助運輸部隊
辦理後備擴編動員運輸營與各級聯合運輸指揮機制所需
設施之動員徵用編管、協調等事務。
C.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通
次室):指導、協助各級聯合運輸指揮機制之通信網路
規劃及構連作業。
D.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
(A)承後次室指導,依令召集相關單位編成聯合運輸指揮
部,負責指揮、計畫、督導與管制國軍軍事運輸作業
之執行。
(B)負責所屬部隊運輸及運輸航空器之掌握、協調、管制
與運用。
E.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負責所屬
部隊運輸及運輸艦船(含動員之船舶、漁船、漁筏、機
具)調派支援,及各軍港、商港、工業港、漁港軍事運
輸之管制作業,對港口有優先使用權。
F.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負責所屬
部隊運輸及運輸航空器(含動員之航空器、機具)調派
支援與各軍、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管制作業,及機場設
施之管制運用,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
G.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
部):負責所屬部隊運輸及動員車輛之協調管制及協助
運輸部隊辦理後備擴編動員運輸營與各級聯合運輸指揮
機制所需設施之動員徵用編管、協調等事務。
H.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負責所屬
部隊運輸及各地區交通管制作業之執行。
I.交通部:負責督(指)導民間車輛、航空器、商用船舶
動員、管制、調配作業及道路、機場、港口、鐵道之維
(修)護。
J.內政部警政署:負責督(指)導各級警察機關,配合憲
兵執行交通管制任務。
K.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責督(指)導民間漁船、
漁筏及漁港之動員及調配作業,並協調海岸巡防機關執
行漁船管制任務。
2.聯合運輸指揮處:
(1)編組:由各作戰區(防衛部)召集地區後勤、通資、工兵
、後備、憲兵單位代表,並協調轄區內縣、市政府、交通
、警察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處(編組系統及職掌
如附件五、六、七、八)。
(2)任務: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之督導,負責統籌、管制、運用
作戰區內軍、公、民營公、鐵、水、空運輸能量及軍事運
輸作業;掌握、管制作戰區內道路、機場、港口及鐵道等
設施;並策劃執行轄區內公路調節交通管制作業,協助部
隊及運補車隊機動,俾利作戰任務遂行。
(3)職掌:
A.作戰區(防衛部):承聯合運輸指揮部命令,編成聯合
運輸指揮處,負責指揮、管制、督導及執行地區內各項
軍事運輸作業。
B.地區支援指揮部(支援營):管制、督導後備擴編動員
汽車營編成公路調節隊及運輸部隊完成公調站開設,協
助執行地區內公路調節作業。
C.地區憲兵單位:負責編成交通管制隊(交管哨),綜合
管制地區內憲兵、警察機關及民力交通協勤任務單位,
執行地區內交通管制任務。
D.地區工兵(程)單位:協調地區養護及工程單位,負責
地區內道路、橋樑、隧道之暢通及便引道之開設,依令
協助執行運補任務。
E.地區通資單位:負責執行地區聯合運輸指揮機制通信網
路之規劃、構連作業等任務。
F.地區後備單位:負責地區內動員車輛協調管制、協助運
輸部隊辦理後備擴編動員運輸營(公路調節隊)編管作
業。
G.地區公路主管單位:負責地區內民間車輛動員編管、調
配作業及道路之維(修)護協調與管制。
H.地區內警察機關:配合地區憲兵指揮部,執行地區內交
通管制作業。
3.運輸指揮組:
(1)編組:由旅級(地區守備)視狀況開設,納編運輸、通信
、工兵、保修及憲兵單位代表(連絡官)編成。
(2)任務:受聯合運輸指揮處之督導,負責執行部隊軍事運輸
及交通管制作業,依令協助部隊機動與維護運補車隊運行
。
(3)職掌:
A.運輸連絡官:負責協調公路調節與執行交通管制之作業
。
B.通信連絡官:協助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通信網路規劃與
構連。
C.工兵連絡官:負責轄區道路搶修、工程改善之協調聯繫
作業。
D.保修連絡官:負責道路故障車輛之排除、救濟、修護之
協調處理。
E.憲兵、地區內警察機關及民力交通協勤任務隊:配合旅
級(地區守備)執行交通管制作業。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修正為「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因不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
軍事運輸等相關事務,爰將第三款第一目之一及之三 B所定「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室」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並將第三款第
一目之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予以刪除。
二、第三款第一目之三 G所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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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輸管制權責及作業流程:
聯合運輸指揮機制依各單位之運輸申請,完成審核作業、排定優先順
序,作業方式以資訊管理為主,書面、傳真或電話為輔,管制、指導
各運輸單位完成運輸支援準備,並副知各相關執行單位。有關管制權
責及作業流程分述如下:
(一)運輸管制權責劃分:
1.公路運輸管制權責:
(1)聯合運輸指揮部:
A.整合軍、公、民營公路運輸能量,並管制運用。
B.依國防部命令、作戰需求,律(核)定管制、監督路線
。
C.負責對跨區部隊運動與運補車隊申請使用道路之核准及
分配,並管制其運行。
D.監督與指導各聯合運輸指揮處,執行公路調節與交通管
制作業。
(2)聯合運輸指揮處:
A.整合作戰區(防衛部)公路運輸能量,並管制運用。
B.依聯合運輸指揮部命令及地區內作戰任務需求,律定地
區內循環路線。
C.對地區內部隊運動與運補車隊申請使用道路之核准及分
配,並管制其運行。
D.協助跨區部隊運動及運補車隊安全,順利通過地區指定
之道路。
E.監督與指揮各運輸指揮組、公路調節隊(站)與交通管
制隊(哨)作業。
(3)運輸指揮組:執行轄區內公路運輸能量管制及交通管制作
業,並依聯合運輸指揮處命令,協助部隊機動,維護運補
車隊通行之安全。
2.鐵路運輸管制權責:
(1)聯合運輸指揮部:
A.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
B.依國軍各單位鐵路運輸需求,策訂配運計畫,完成運量
及運能之獲得與運用。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稱臺鐵局):依令派出連絡
官進駐並接受聯合運輸指揮部作業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
,負責各類鐵路及路線之運輸輸具管制與整備作業。
(3)交通部鐵道局:依令派出連絡官進駐並接受聯合運輸指揮
部作業管制,督導及協調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完
成路線及輸具管制與整備作業。
3.水上運輸管制權責:
(1)聯合運輸指揮部:
A.負責水運作業運案之管制。
B.依國軍各單位之水運申請,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與港
口設施之管制運用。
C.戰時依軍事需求,調配港口優先使用權。
D.管制各級水運部隊及運補(含滲透運補)計畫之執行。
(2)交通部航港局:負責商用船舶與港埠作業能量之整備,及
配合軍事運輸作業事宜。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負責督(指)導漁船、漁筏及
漁港之整備,配合軍事運輸作業。
(4)海軍司令部:
A.依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之水運運案,調派所屬運輸艦船
(含動員之船舶、漁船、漁筏、機具)執行運勤任務調
派支援及各軍、商、工業、漁港軍事運輸管制,對港口
有優先使用權。
B.對聯合運輸指揮部動員之商、工業、漁港,遂行軍事運
輸管制,對港口有優先使用權。
4.空中運輸管制權責:
(1)聯合運輸指揮部:
A.負責空運作業運案管制。
B.依國軍各單位之空運申請,完成運量及運能之審查、管
制與運用。
C.戰時依軍事需求,調配機場優先使用權。
D.管制各級空運部隊及運補計畫執行。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負責民間空運作業、航空器整備及配
合軍事運輸作業事宜。
(3)空軍司令部:
A.依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之空運運案,調派所屬運輸航空
器(含動員之航空器、機具)執行運勤任務調派支援與
各軍、民用機場軍事運輸之管制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
運用,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
B.對聯合運輸指揮部動員之民用機場,遂行軍事運輸之管
制作業及機場設施之管制運用,對機場有優先使用權。
(二)運輸管制作業流程:
聯合運輸指揮部內編設指導組、綜合管制組、運輸作業組及動
員交管組,指導各聯合運輸指揮處執行運輸管制任務,聯合運
輸指揮部接獲後勤中心運輸狀況,或聯合運輸指揮處運輸申請
及狀況回報後,指導(核覆)聯合運輸指揮處實施作業,並回
報管制;聯合運輸指揮處則依聯合運輸指揮部命令,或旅級(
地區守備)運輸申請及狀況回報,指導(核覆)運輸指揮組或
公路調節隊或交通管制隊作業,並管制回報。公路管制階段區
分及運輸機制作業流程如附件九、十。
1.運輸能量管制流程:
(1)公路運輸(如附件十一):申運單位向作戰區聯合運輸指
揮處提出申請。屬「地區運輸」,由聯合運輸指揮處直接
核定;屬「跨區運輸」,則轉呈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
(2)鐵路運輸(如附件十二):申運單位先完成運輸計畫需求
,由各軍團(含比照)級副署後,向聯合運輸指揮部申請
;聯合運輸指揮部核覆並管制聯合運輸指揮處、鐵道局及
臺鐵局作業。
(3)水上運輸(如附件十三):由各作戰區(防衛部)依需求
向聯合運輸指揮部提出申請,聯合運輸指揮部核覆並管制
海軍62部隊、地區支援指揮部,依配運計畫完成裝、卸載
計畫,執行運補作業。
(4)空中運輸(如附件十四):作戰區(防衛部)依需求向聯
合運輸指揮部提出申請,聯合運輸指揮部核覆並管制空軍
作戰指揮部、地區支援指揮部及陸軍航特部,依配運計畫
完成裝、卸載計畫,執行運補作業。
2.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五):
(1)聯合運輸指揮處審查地區內單位所提之道路通行許可申請
,屬管制、監督路線時,則轉呈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定後
通知聯合運輸指揮處及地區公路調節隊,執行公路調節及
交通管制作業。
(2)公路調節隊(站)依聯合運輸指揮部(處)所核定之運行
路線及通行時間,通報各交通管制隊(哨),管制車隊通
行,車隊通行後並依權責回報聯合運輸指揮處。
(3)運行車隊依核定通行許可及核准路線、時間,實施機動。
(三)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作業規定:
公路調節為對使用公路之車輛、徒步人員(包括部隊平民及災
民),律定其運(通)行路線、時間及實地之指導,以確保公
路交通之流暢。交通管制為執行公路調節的一種手段,由地區
憲兵、警察機關及民力交通協勤任務隊負責。公路調節著重於
計畫,而交通管制則著重於執行,兩者相輔相成;公路調節隊
及交通管制隊,為執行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之作業編組,由各
作戰區(防衛部)聯合運輸指揮處統籌指揮、管制執行。其編
組與運用規定分述如下:
1.公路調節:
(1)公路調節隊之編成與運用:
A.人員編成與運用:
(A)公路調節隊人員獲得,依據各作戰區開設公路調節站
需求,由地區支援指揮部指導地區運輸部隊,辦理後
備擴編動員汽車營編成運用。
(B)公路調節隊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員、駕駛兼傳達一員
;隊下轄若干公路調節站,每站設站長(兼調節軍官
)一員、調節軍官一員,作業人員四至六員,由具公
路運輸專長人員編成,可實施二十四小時作業,調節
軍官不足時得以後備士官選充。各作戰區(防衛部)
公路調節隊人數,依各作戰區(防衛部)需要公路調
節站數量為基準編成。(公路調節隊人員編組基準表
如附件十六)
(C)公路調節站位置由作戰區(防衛部)自行選定,如無
法滿足跨區運動需要時,聯合運輸指揮部得指示調整
之。一般調節站設置位置,必須具備雙線以上車道或
備有道路以外之停車位置,以供通行車隊調整優先順
序,俾使優先等級較高之車隊先行通過。
B.車輛、裝備、器材獲得:
(A)所需車輛需求,以動員方式獲得,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
備計畫申請。
(B)編成所需裝備及器材,由編成單位依各作戰區(防衛部
)需求策定計畫籌獲;不足時,則由編成單位依需求呈
報國防部調配地區部隊動員裝備或採動員方式補充,並
納入軍需物資動員準備計畫申請。(公路調節隊車輛、
裝備及器材基準如附件十七)
(2)運輸通行許可申請:
A.申請須知:
(A)除清除交通障礙,救護(或執行傷患救護運輸、衛材
運補之非制式輸具)、救濟車輛、通信線路巡查及旅
(含)級以上參謀與傳令用車不必申請許可外,其餘
車隊通過或進入管制路線,均應辦理許可申請。
(B)使用非管制路線之車隊,均應於通行前向轄區運輸指
揮機制提出申請,以利了解道路運行狀況。
(C)跨區運行時,聯合運輸指揮處應轉報聯合運輸指揮部
核准,並通報鄰接之聯合運輸指揮處。
B.號碼編配及涵義:通行許可號碼以九位數編成,區間運
行之通行許可由聯合運輸指揮處賦予;跨區運行則由聯
合運輸指揮部賦予。
(A)第一位及第二位數字代表日期。
(B)第三位至第六位數字為規定先頭車到達管制路線之時
間。
(C)第七位及第八位數字為首先通過之調節站編號。
(D)第九位數字代表賦予通行許可號碼之公路調節單位(
聯合運輸指揮部、處)。
C.各作戰區發佈通行許可號碼如下:
(A)聯合運輸指揮部為「9」。
(B)第一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1」。
(C)第二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2」。
(D)第三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3」。
(E)第四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4」。
(F)第五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5」。
(G)金門防衛部聯合運輸指揮處「6」。
(H)馬祖防衛部聯合運輸指揮處「7」。
D.跨區公路運輸可使用同一通行許可號碼。
E.申請時間:
(A)一般申請:在車隊出發前二十四小時提出。
(B)緊急申請:在車隊出發前一至二小時,以電話(口頭
)提出。
(C)以書面提出申請通行許可時,應填送通行許可申請表
,本表同時通用於電話申請,雙方均以此表記錄之。
F.公路通行許可申請表,如附件十八。
(3)車隊運行須知:
A.於管制路線運行之車隊,各車應懸掛核准之通行許可。
B.縱(梯)隊之首車及尾車,應懸掛「後有車隊」及「前
有車隊」之標示牌,各梯隊之首、尾車另懸掛「第 X梯
隊首(尾)車」標示牌於車輛之前、後明顯位置。
C.縱(梯)隊先遣軍官,應先期(通常為十五分鐘)到達
通過之調節站報到,協調、連絡有關通行事宜。
D.運行之車隊,其速率、密度及時隔等,視戰況、使用之
道路、時間而定。(車隊運行之時空計算,請參閱部隊
乘車運動之長徑、時長計算簡易公式)。
E.凡車隊進入管制路線後,均應接受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
單位(人員)之調節與指導。
F.運行於非管制路線上之車隊,依前述要領行之。
G.為免影響道路交通狀況,各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律定循環
路線,避免於地區交通要點形成擁塞。
2.交通管制:
(1)交通管制隊之編成與運用:
A.人員編成與運用:交通管制隊由地區憲兵單位配合警察
機關及民力交通協勤任務隊編成,各作戰區交通管制隊
編成數量,依各作戰區需要而定,每隊以七十六至一百
十四員為原則編成,設置隊長一員、副隊長二員(其中
一員副隊長由巡官以上之警察官擔任)、憲兵軍官一至
三員(不足時,得選用高階士官替代)、憲兵士官兵、
警察、民力交通協勤任務隊隊員(各單位人數不足時,
由作戰區(防衛部)主導,並由憲兵或警察單位依任務
需求彈性調整),每個交通管制隊,可編成十二至十九
個交通管制哨,每哨四至六員,於必要時間、地點(路
段)實施交通管制作業。(交通管制隊人員編組基準如
附件十九)
B.車輛、裝備、器材獲得:交通管制隊所需車輛、裝備及
器材,由編成之憲兵、警察機關抽騰;不足時,則由各
地區憲兵指揮部納入年度軍需物資動員準備計畫申請(
交通管制隊車輛、裝備及器材基準如附件二十)
(2)交通管制作業要領:
A.交通管制哨之位置,應派設於橋樑、隘道、交叉路及易
發生交通衝突地點。
B.對部隊機動及運補主要路線,應派出交通巡邏,以彌補
交通管制哨之不足。
C.車隊在非管制路線運行時,除依需要實施交通護送外,
車隊指揮官應於要點派出部隊管制。
D.凡守護橋樑、隧道之護衛或管理人員,動員實施階段協
助執行交通管制任務,並受所在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之
指揮與督導。
E.管制路線除經聯合運輸指揮部(處)核准通行之車隊外
,其他車輛或行人嚴禁通行。
F.對非管制路線上行駛之民間車輛,應儘量疏導其利用軍
運車隊之時隔行駛。
(3)交通管制方法:
A.要點管制:乃交通管制人員在道路交叉點、隘路或其他
可能發生交通衝突及擁塞地點,派出固定哨管制交通的
一種方法。
B.交通護送:係交通管制人員隨著縱隊運動,在沿途所實
施之交通管制或安全警衛,此種方法由機動部隊本身交
管人員實施。其方法如下:
(A)前導法:交通管制人員乘車引導車隊前進,途經叉路
或交通易於衝突地點,下車實施管制。
(B)躍進法:交通管制人員先車隊出發,至交通要點預設
交通管制哨,指導車隊通過後,再躍進至另一要點,
直至護送車隊至目的地。
C.交通巡邏(查):係規定之地區或沿指定之路線,以巡
視、游動的方式管制交通的方法,其位置在管制哨中間
實施機動巡查,有時可在重要地段或交通易擁塞地區行
之。
(4)高速公路之交通管制與使用:
A.高速公路之使用於跨區部隊機動及運補為主,其他部隊
機動及運補為輔,使用需經聯合運輸指揮部核准,其餘
作戰區內高(快)速公路使用,由聯合運輸指揮處核定
,並副知聯合運輸指揮部。
B.高速公路於動員實施階段依國防部之命或應聯合運輸指
揮部之要求,即採取局部變更功能,變更車輛管制優先
順序,緊急改道及臨時交通封鎖等緊急交通管制,其撤
銷(解除)亦同。
C.為縮短車隊長徑,減少運行時間,無論使用區間或跨區
運輸,視需要可使用單向或雙向車道往同一方向運行。
各車隊均以一路縱隊行駛為原則,必要時以兩路縱隊併
進,以爭取時間;惟運行中須特別注意應變措施及互不
干擾為原則。
D.在無絕對空優時,行駛高速公路以夜間為主,若於夜間
行駛高速公路之車隊,始曉前不能到達目的地時,應於
計畫中預擬脫離高速公路之交流道,及其銜接之相關道
路。
E.履帶車輛應套掛橡膠墊並跨越標線(鈕)行駛於外側車
道,非必要勿變換車道,以減低道路標線(鈕)之損壞
。
F.戰、甲車部隊於高速公路行駛時,其中途加油(水)之
時間、地點,事前應預為計畫,加油(水)地點,除小
部隊在不妨礙車道行車之要求下,可於地磅站附近就場
地狀況實施外,大部隊應脫離高速公路,於交流道週邊
之道路或利用服務站場實施。
G.管制類別及要領:
(A)全線管制(各車道同時管制):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
依令實施全線管制時,聯合運輸指揮部(處)應協調
有關單位,立即於轄區內各交流道出入口之適當位置
,派出交通管制哨,並指導已進入高速公路或快速道
路行駛中之車輛脫離,未進入之車輛禁止其進入,並
疏導其進入其他路線。
(B)局部管制:
a.空軍戰備路段啟用時之行車管制:戰備路段奉命局
部或全部啟用時,各相關之聯合運輸指揮處應即協
調有關單位,於啟用之戰備道兩端交流道出入口適
當位置(南下車道北端,北上車道南端)派出交通
管制哨,引導(禁止)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戰備路段
。
b.單向車道管制: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單向車道奉命
實施全線或局部管制時,相關之聯合運輸指揮處應
協調有關單位立即派出管制人員,於管制車道之交
流道出入口處實施管制。
c.管制標誌: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交流道出口處原
有之標誌牌處(離出口前 2公里)設置指示標誌。
入口處指示標誌設置位置,應考量勿形成交通阻塞
及混亂,以便進入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行駛之車輛
,儘早獲悉並利其轉行於其他路線。
H.部隊機動或運輸,需行經高速公路或穿越電氣化鐵路平
交道時,應由部隊派出交通管制哨。
3.聯合運輸指揮機制公路調節及交通管制職掌劃分:
(1)聯合運輸指揮部:
A.依命令或任務需要,律定管制及監督路線。
B.核發跨區通行許可申請,交由相關聯合運輸指揮處管制
執行。跨區部隊運動與運補優先順序抵觸時,應協調聯
合作戰中心簽奉核准。
C.查詢、記錄跨區運行車隊狀況,並處理有關問題及指導
聯合運輸指揮處管制執行公路調節與交通管制作業。
(2)聯合運輸指揮處:
A.接受作戰區內道路通行許可申請,並核定通行許可號碼
。對作戰區內運行之車隊,若因戰況造成公路交通中斷
或擁塞,需要改變運行方向或優先順序時,應行緊急處
置並儘速向聯合運輸指揮部及有關單位報(通)告。
B.轉報跨區通行許可申請,獲准後督導、管制公路調節隊
(站)及交通管制隊(哨)執行。
C.填製公路調節時間表,分送有關調節站及申請單位(公
路調節時間表範例如附件二十一)
(3)運輸指揮組:
A.依作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核准之通行許可,協助轄區內
交通管制作業。
B.協調作戰區編成之公路調節隊(站)及交通管制隊(哨
)。
(4)公路調節隊(站):
A.接受聯合運輸指揮處指導,於管制路線上(附近)適當
位置設置公路調節站,執行公路調節作業。
B.依上級頒發之公路調節時間表,調節車隊通過時間、速
率、時隔及運行優先順序。
C.將上級命令及最新之公路情報資料向通過之車隊轉達。
D.接受各單位通行許可申請,轉報聯合運輸指揮處核辦,
並協調交通管制哨,引導車隊進入運行路線。
E.經上級核准通行管制路線之公、民車輛,適時利用車隊
時隔予以放行通過。
F.適時回(通)報車隊通行狀況並記錄(電話記錄簿如附
件二十二,運行狀況記錄如附件二十三)。
(5)交通管制隊(哨):
A.接受聯合運輸指揮處指導,於管制路線交通要點,設置
交通管制哨,執行交通管制作業。
B.依上級指示及交通管制計畫,嚴格管制運行車隊通行。
C.擔任道路巡查及車輛安全抽查。
D.適時回(通)報車隊通行狀況並記錄。
〔立法理由〕 一、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水上運輸」戰時無海軍艦隊指揮部編組執行水上
運輸,爰修正戰時名稱為「海軍62部隊」。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四「空中運輸」戰時無空軍作戰聯隊編組執行空中運
輸,爰修正戰時名稱為「空軍作戰指揮部」。
三、依法制作業體例,修正數字以中文書寫,爰修正第三款第一目之一A(
B)、之二B序文、(A)、(B)、(C)、(D)、之二E(A)、(B)、之三C及第
二目之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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