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13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9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動員

法規異動

修正

  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
  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需求機關:
  一、依法受徵集、召集須入營服役者。
  二、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不堪執勤者。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四、其他必須本人處理,且具相關證明者。
  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演習相關規定者,執
  行及處分機關得委託需求機關解除其徵用。

  徵用期間因故終止演習解除徵用,或其他原因有解除徵用之必要者,由
  需求機關宣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