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5月1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2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法規異動

修正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以公餘進修為原則。但參加之教育班次或
  課程,與業務有關,經主管機關甄選核准者,得以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
  進修行之。
  國軍官兵參加前條終身教育,應自付進修費用。但其參加之教育班次或
  課程,與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第一項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資格條件、員額、甄選作業、進
  修期間、權利義務及公餘進修之業務有關認定、費用補助基準等事項,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經核准以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獲費用補助者,其權利義務
  等事項,應以契約定之。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研究生,以全時進修就讀碩士班二學年或博士班四學
  年期滿,仍未取得學位者,須先行分發派職。
  前項以全時進修國外博士班期滿者,得申請延長進修期限。但不得逾六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