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0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國防法第十五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
律,服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因此,須對國軍官兵實施從嚴
從難之教育、訓練及勤務,乃至於作戰整備之必要軍事作為,以確保國軍
戰力,達成保國衛民之神聖使命。為避免國軍部隊目前實施具有高強度、
高危安之作為,遭誤解為凌虐行為,致衍生爭議,爰依一百零三年一月十
五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授權,由國防部就教育、
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以準則定之
,訂定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其要點
如下:
一、本準則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準則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士兵之身體、心理狀況掌握及管理。(第三條)
四、執行軍事作為之對象區分與執行基本規範。(第四條)
五、各種天氣訓練原則。(第五條)
六、核生化防護程度測試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第六條)
七、部隊校閱及禮賓勤務之耐熱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第七條)
八、近戰格鬥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第八條)
九、信心、膽識、忍耐力、意志力、抗壓、急難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
    (第九條)
十、長泳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第十條)
十一、兩棲技巧運動、蛙人操及兩棲部隊專長集訓綜合測驗之注意事項及
      訓練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水中解脫之注意事項及訓練原則。(第十二條)
十三、戰場心理抗壓模擬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第十三條)
十四、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第十四條)
十五、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