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考試,應
徵收行政規費,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簡章,應徵收使用
規費。及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
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
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茲因國防醫學院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七條及
第九條規定設立研究所,並辦理招生考試,為完備相關行政規費及使用規
費之收費標準及作業程序,審酌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
數變動情形、現有收費標準之合理性,爰訂定「國防醫學院博士班及碩士
班入學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考試規費之項目。(第二條)
三、報名費之費額。(第三條)
四、不另收費之項目。(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