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111633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國軍法治教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訂定生
效,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生
效。茲為因應國防部組織調整,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權責單位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修正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
    部」。(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法治教育授課內容增訂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反詐騙、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及武裝衝突法等法令宣導。(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建立官兵正確法治觀念,有效預防犯罪,藉由法治教育之宣導,以
    達落實依法行政、保障人權、嚴整軍紀及維繫戰力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立法理由〕
修正訂定目的。

三、教育統籌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
          1.策頒法治教育政策。
          2.製發法治教育教材。
          3.規劃國防部勤務大隊、國防部主計局及其所屬財務組、中正
            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法治教育責任區。
          4.執行及督考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法治教育
            。
    (二)國防部各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大學、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國防部軍事
          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1.統籌規劃所屬單位法治教育執行計畫,實施所屬單位及人員
            之法治教育。
          2.製(轉)發法治教育教材。
          3.督考所屬單位法治教育。
    (三)各軍事校院(含教育訓練單位):規劃並實施各學員班隊之法
          治教育。
    (四)法律服務中心(即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1.執行第一款第三目單位法治教育(責任區域劃分表如附件)
            。
          2.依前二款單位申請,支援實施法治教育。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移編至「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又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移編國防部,亦更
銜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二款單位銜稱,並調整單位順
序,酌作文字修正。

五、教育內容
    (一)現役之官、士、兵、國防部所屬各機關文職、聘雇及替代役人
          員:
          1.刑事類:
           (1)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及其他刑事特別法、軍事審判法、刑
              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2)涉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
              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
              廉政宣導(採購或貪瀆弊端)。
          2.行政類: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國家賠償法,與參謀作業有
            關之法律或法規命令,及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等保障軍人權
            益有關制度規定。
          3.其他:武裝衝突法、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禁止酷刑公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及其施行
            法等相關公約。
    (二)新兵教育:毒品、酒駕、暴行、抗命、侮辱長(上)官、逃亡
          、竊盜、反詐騙及性侵害(騷擾)、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
          等相關軍中易犯之罪名,及依政策配合宣導之相關法令,並宣
          導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等與保障軍人權益有關制度規定。
    (三)召集教育:毒品、暴行、抗命、侮辱長(上)官、逃亡、竊盜
          、性侵害(騷擾)等相關召集在營期間易犯之罪名及武裝衝突
          法。
    (四)軍事校院學員(生):
          1.深造及進修教育: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排定武裝衝突法、
            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禁止酷刑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行政法專題研究(含行政程序法)、涉及性別平等相關
            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
            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廉政宣導(採購或貪瀆
            弊端)、軍中人權官兵權益保障議題。
          2.基礎教育(非屬學分課程):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於每學
            年寒暑訓或分科教育期間,排定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
            武裝衝突法、行政程序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涉及性別平等
            相關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
            及性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宣導、人權兩公約及
            其施行法。
〔立法理由〕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
    育宣導;又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一百十年二月一日制定公布,考量
    國軍組成以年輕族群為主,為避免官兵因不了解法令而涉法,於第一
    款第一目之二人員、第二款新兵及第四款軍事校院學員生教育內容,
    增訂「性剝削」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令。
二、依內政部「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指導,將國防部納入行動
    綱領「清源」即宣導面向,與各部會聯合打擊詐騙犯罪,於第一款第
    一目之二人員、第二款新兵及第四款軍事校院學員生教育內容,增訂
    「反詐騙」宣導。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並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為強化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政府
    各部門均應加強宣導消減國民對身心障礙者之刻版印象,於第一款第
    三目人員及第四款第一目軍事校院學員生進修及深造教育內容,增訂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並提升國軍
    官兵公民法律素養。
四、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係用以堅實後備戰力及國家重大事變之臨戰種能
    ,為利應召員臨戰之軍事法制應變,於第三款召集法治教育,增訂武
    裝衝突法之宣教,以提升應召員戰時軍事法制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