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46A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7月26日行政院臺(86)孝授四字第071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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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9月27日行政院(90)臺孝授四字第075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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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1001349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第 7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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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4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30002601B號令修正發布 第 2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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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50006361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條、第6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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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80001504A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1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 1號公告發布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101年1月1日 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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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1010000001A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 (中 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發布第6條第1 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 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 54558 號公告發布第6條第1項所列由「人力司司長」、「資源司長」、 「法制司長」、「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擔任委員事項,自 102年1月1 日起分別改由「資源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政治作戰 局副局長」擔任)(原名稱: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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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20200967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至第6條、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102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 第5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 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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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70201177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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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20200446A號令修正發布 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
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
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為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能透過多元管道彈性運用,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
,定明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金融債券,另為符穩健原則,增列本基
金所購買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須具一定等級以上
,並由國防部明定一定等級,以作為投資準據。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其他短期票券。
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
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增加基金收益,爰將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列本基金得購買金
    融債券。
二、為使本基金購買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符合穩健原則,爰增訂第二
    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
    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
三、為使第二項之一定等級有所準據,爰增訂第三項。